• 索引号: 11370100004190083L/2026-00571 组配分类: 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6-02-26 发布日期: 2026-02-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体育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体育局文明执法工作指引
济南市体育局文明执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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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树立体育领域行政执法队伍良好风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等规定,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济南市体育局文明执法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一章 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体育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现场执法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济南市体育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时,适用本《工作指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仪容与言行规范

第三条 体育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忠于职守、尽职履责、廉洁自律,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严禁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务人员着装和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仪容严整、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得体。应当做到:

(一)站姿挺拔有力,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保持上身端正,不得斜躺、抖腿;

(三)走姿稳健,不得嬉笑打闹;

(四)不得有影响执法形象的发型、发色、饰物,不得化浓妆等;

(五)衣着大方得体,不得穿着奇装异服;

(六)着装应系好衣扣、领扣、袖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文明,不说粗话、脏话。严禁使用侮辱性、轻视性等与行政执法无关的言辞。做到语言表达准确、清楚、通俗、简洁。以下用语为文明执法规范用语:

(一)您好,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服务)?

(二)请稍等,我现在为您查询(查找);

(三)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X日内给您答复;

(四)您好,我们是济南市体育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XX依法进行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五)请您提供XX证件、材料;

(六)您好,这是XX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谢谢。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举止端正、行为规范、礼貌待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不得冷漠生硬、以权压人;

(三)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不得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与行政执法活动无关的人员随行,不得携带、使用与行政执法无关的器(械)具、物品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车辆,驾乘行政执法车辆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非经法定程序或者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执法程序与柔性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礼貌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咨询、申请;

(三)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及时解答、办结;

(四)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以法定形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对老人、孕妇、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等方便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执法检查、处罚时,应当做到:

(一)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持有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对方予以配合,涉企行政执法严格执行“扫码入企”规定;

(三)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笔录中载明;

(四)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五)检查资料、实地勘查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做到轻拿轻放,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财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询问当事人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执法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胁迫等方式进行;

(七)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检查、询问、调查、勘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名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八)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宣传教育、加强业务指导;

(九)行政执法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需要与当事人交换意见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态度诚恳、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涉及案件的定性问题,未经查证属实和集体研究,现场不得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依法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等制度;

(四)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五)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七)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方式和期限及时送达;

(二)认真解答受送达人的疑惑;

(三)不得增加受送达人的负担或给受送达人造成明显不便;

(四)不得胁迫、欺骗受送达人签收文书。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进行例行行政执法时,在讲明事由的基础上,允许当事单位相关人员与领导沟通汇报。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突击检查时,商请公安部门协调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进入当事单位。

第十六条 陪同上级部门行政执法时,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严禁事先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严禁为当事人开脱、说情,严禁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上级部门产生错误判断。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的,应当保持克制、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激化矛盾;遇有暴力抗法行为,应当注意人身安全,及时报警、沉着应对、控制现场、把握局面,防止事态扩大或失控。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行政执法人员意见不统一时,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原则,服从现场带队执法人员安排,严禁出现相互埋怨、指责、内部冲突等现象。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济南市体育局建立文明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条 济南市体育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和机关纪委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文明执法规定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工作指引》的,由济南市体育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或机关纪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因执法不文明的行为、语言等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济南市体育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